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《环球新财讯》报道,中国人民银行、市场监管总局21日发布公告,明确了人民币可以买卖和不得买卖的具体情形。公告中哪些内容值得关注?对社会公众有何影响? 三类情形划清边界流通人民币严禁买卖 公告强调,现行流通人民币不得买卖。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,混淆“流通货币”与“收藏品”等普通商品的边界,囤积炒作同号、连号或特定版别人民币等行为扰乱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,损害人民币信誉及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,必须严格禁止。 同时,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已不具备流通货币职能,面额已不代表货币价值,其作为历史文物、收藏品等意义更为突出,可以收藏,可以去银行网点兑换,也可以上市进行买卖。 此外,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可以买卖。纪念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、具有特定主题的法定货币,主要是满足公众的收藏需求,一般不参与流通,可以进入市场买卖。公告还明确,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,以此遏制一些市场主体在普通纪念币发行前,预售炒作、囤货抬价等人为制造稀缺扰乱市场的行为。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、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,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,公众对货币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。允许但不放任人民币买卖,推动钱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,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合法收藏需求,促进钱币文化研究与传播。 五大监管红线出台精准打击市场违规乱象 具体来看,人民币买卖有哪些规范要求?公告划出五大监管红线: ——买卖人民币的双方应依法依规交易,遵循诚实、守信、自愿、公平原则,不得有囤积居奇、哄抬价格、恶意炒作特殊号码等扰乱市场秩序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。 ——不得进行虚假宣传,不得夸大收益、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、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。 ——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、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。 ——装帧纪念币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,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,不得违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信息。 ——制作售卖纪念章、纪念券等非人民币类商品,应明确标注产品属性,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伪装故意将纪念章、纪念券等工艺品、文创商品与人民币纪念币进行混淆,不得通过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认为是人民币。 收藏权益得到保障公众需理性合规参与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,根据公告的规定,公众合法的、正常的钱币收藏将得到更好的保护,跟风炒作的行为将被遏制,违法违规的行为将被依法惩治。 董希淼特别提醒,钱币收藏爱好者要认准正规渠道,购买前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网站,确认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或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。纪念币收藏有市场波动,要警惕“稳赚不赔”等虚假宣传。发现非法买卖人民币相关线索,可留存好证据,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;发现涉嫌诈骗线索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 来源:央广网 编辑:陈星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