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本文由“张广才”推荐,来自《艾滋病检测结果医生不直接告知配偶,大家怎么看待这种隐私与安全的平衡?》评论区,标题为张广才添加】
我一直觉得这种解读有问题,我先把法条列出来
《传染病防治法》
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在传染病防治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。
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、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,保护个人隐私,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;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。
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,接受和配合为预防、控制、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、采集样本、检验检测、隔离治疗、医学观察等措施,根据传染病预防、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。
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、帮助传染病患者、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,使其得到及时救治。
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、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,不得泄露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。
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患者、病原携带者、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。
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患者时,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。
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,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对受影响的相关区域的防控建议,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,判定密切接触者,指导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管理,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传染病疫情防控方案;
首先,第十三条规定相关信息的收集、使用是建立在传染病防治的目的上
其次,艾滋病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,那艾滋病人的性伴侣就是密接对象,那么按照第三十九、第六十、六十二条的规定,医院或当地疾控部门有责任对密接对象经行甄别和管理,这是法定义务。
所以,正常情况下,配偶作为性伴侣,就是密切接触者,那医院将病人的病情告知配偶,本身就是疾病防控的一环,并没有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,不应该被视为泄露隐私,相反应该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。所以机械性的把隐私保护解释为不能对病人以外的任何人说,才是违法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