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本文由“山顶洞人BH”推荐,来自《“于法有据”正在成为困死这个社会的樊篱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以前西政的老师给我们上课的时候讲过,同样的一个案子,可能有好几款不同的法律的条文能覆盖,选那个法律的条文,会有不同的结果,就看想要导向哪个结果。
法律判案,不仅仅是要维护法律的条文,更核心的是应该通过这些判案来引导整个社会的价值观,这才是设计法律体系的根本目的。
为了法律的条文而执行法律条文,很容易就忘记了法律的初心,是法律人被法律的条文异化了。
证据采信层面单方面锁死被告抗辩渠道
被告提交大量唐代宝相花、柿蒂纹文物,核心目的是证明图案属于公有传统文化素材、弱化混淆可能性。
法官完全可以将该证据纳入说理,哪怕不否定 LV 商标效力,也能以此论证二者有文化同源性、跨行业混淆概率偏低;但法官直接一刀切认定 “与本案审理范围无关、不予采纳”,彻底剥夺被告最核心的平衡论据,主动放弃利益平衡视角。
近似判断尺度单边放宽驰名商标保护两条裁量标准可选:平衡思路:箱包、茶饮客群完全割裂,二者花心存在明显造型差异,弱化 “极易混淆” 的推定;
一审选择:因 LV 是驰名商标,直接忽略细微视觉差别,仅以骨架一致就认定高度近似、存在商誉淡化风险。同等图形差异,若原告是普通小众商标,几乎不会如此宽松认定近似。
跨类保护无任何限缩说理学界主流平衡裁判思路:单体花卉源自传统公有纹样时,应当限缩驰名商标跨类保护,不能无限延伸至完全无关的平价餐饮;但一审全程没有任何文字考量 “公共纹样应当收缩权利边界”,机械套用跨类保护规则,完全偏向奢侈品权利人。
赔偿裁量直接顶格,未兼顾比例原则填平原则要求赔偿匹配实际损失,LV 并未举证自身因茶饮品牌产生真实营收损失;法官完全采信按品牌全营收比例测算的高额计算方式,开出千万级行业天价判赔,没有考虑茶饮行业属性、图形对盈利贡献极低、中小企业生存容错空间,裁量尺度单向严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