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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、法、情三者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?请记住:理>法>情,即天理>法律>人情。

天理即包含朴素正义观的道德观,它是我国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对于道德良知的社会共识。我国历来有“有理走遍天下,无理寸步难行”、“帮理不帮亲”、“伤天害理”、“天理不容”等等这样的说法。理,塑造了我们社会的公序良俗。因此,法律中不合天理的条款应当予以修改。

法律是由人制定的,是人就有对社会认识的主观局限,因此法律就有可能落后于社会实践。因此不能认为法律的规定就是一定合理的,是不容置疑的,这不是科学的、实事求是的态度。法律落后于实践怎么办?那就要修法,使其完善,使其合于理。有的人说什么法是“终结者”,无疑跟“历史终结论”一样可笑。

人民群众对社会事件进行评判,其标准是什么?首先就是从理的角度出发,看其是合于理还是不合于理。这无疑是自然而正确的立场。如果在群众的讨论中,发现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合理,那就成了推动法律修改的动力,成为法治完善的重要一环。

近年来,大法党鼓噪的一个观点就是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,这句话经不住深思,因为这句话从根子上就不对。一件事,法律没有禁止,但有违道德,难道可为吗?实际上,在大法党的操弄下,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 实质上是成为了“法无禁止皆可胡作非为”,这不值得深思吗?

有的人认为遇事首先应该谈法律,其次再讲道德。恕我直言,他们把法律看得太高了。法律是人制定的,是人就有主观认识的局限性,法律就有可能落后于实践而不合理,甚至有些bug就是人为植入的(想想大法党的种种操作,很多都违背人民群众朴素的道德观),因此法律不符合道德观和公序良俗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。道德的范围要比法律广得多,如果凡事都先讲法律,那就必然会导向人们在法律中寻找自利的空间,逐渐忽视道德的评判,最终必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。

那么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,这对我们有什么启示?那就是: 治国,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统一,以德领法,以法促德。否则的话,单单只强调依法治国必然会导致社会道德水平滑坡。